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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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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8-28   点击数:

第一章考核原则

第一条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精神,激励和促进辅导员、班主任积极应对新形势下学生工作的新挑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高质量、高效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促进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侧重量化考核,突出基础性工作,注重工作实绩。考核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结果与津贴发放挂钩。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程序

第三条以《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确定的工作内容等为主,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重点考核职业素质和基本工作情况。职业素质包括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工作创新及科研情况;基本工作情况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工作及班级建设、学业指导及就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等内容。

第四条辅导员、班主任考核分为月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3种。

1.月考核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含寒暑假),每月进行的考核,考核标准见《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月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一般在每月上旬对上一个月工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是指对一学年进行的考核,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占80%,系测评占20%,一般在次年1月份进行,考核标准见《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年度考核表》(附件2);任期考核是指带完一届学生后进行的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要依据,一般在学生毕业离校后进行,考核标准见《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任期考核表》(附件3)。

2.学生测评由所在系组织,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90%以上。

3.考核按照辅导员、班主任自评,系初审、学生处审核、院考核小组审定等程序进行,年度考核还应报学院考核领导组审批。考核完成后,学生处及时将最终考核结果反馈给系部。

院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和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党总支书记、纪检监察室、财务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学生处牵头,学生处负责人兼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为85分以上,合格为70~84分,基本合格为60~6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年度和任期考核优秀占所在系辅导员、班主任总人数的25%以内,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级。

1.辅导员、班主任本人思政、学生管理等工作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2.辅导员、班主任本人在思政、学生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

3.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集体中有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第七条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1.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60个工作日以上的。

2.所带学生中发生打群架等群体事件,但处理及时、妥当,且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

3.所带学生中发生意外伤亡,但不负管理责任的。

第八条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1.在师生中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政治纪律,影响校园和社会安定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有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三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学院重点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的。

4.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反学院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收受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贵重物品或礼金的。

8.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学生资助和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9.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所带学生中发生意外伤亡,应负管理责任的。

11.两次月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章考核奖惩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班主任职务职称晋升、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重要依据。

第十条辅导员、班主任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发放奖金和证书。要求撰写事迹材料,并在辅导员班主任培训时作经验介绍。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拒不接受院系工作安排的应予解聘,两年内不再考虑其辅导员、班主任聘任事宜。

第十二条辅导员、班主任的任期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时关于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要求的依据。

1.辅导员近5年年度考核中,有3年及其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晋升高一级辅导员系列职称时优先;近5年年度考核中,未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不得申报高一级辅导员系列职称;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次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申报高一级辅导员系列职称。

2.班主任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年度考核没有“不合格”等次的,才能申报高一级教师系列职称。

第四章津贴发放

第十三条津贴的发放坚持数量与质量、能力与效率、职责与任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津贴发放对象为直接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和从专业教师或行政人员中聘任直接带班的班主任。

第十五条津贴核算

1.辅导员、班主任津贴每月为300元/班,一学年考核10

个月,另外2个月(指暑假)享受班主任津贴的50%。

2.辅导员、班主任每月每个班可享受40元电话费补贴,不与考核挂钩。一学年按12个月补贴。

3.标准班级为45人,多1人加1分,少1人减1分,低于40人不减分。人数分不纳入考核,只作为发放津贴依据。

第十六条津贴的发放

1.辅导员、班主任津贴按月随同工资一起发放。

2.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实际发放金额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即300×(考核成绩/100)。

3.本月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班主任,不享受当月津贴。

4.具有下列情况的,减发当月津贴。

(1)所带学生中发生打群架等群体事件,能处理及时、妥当,且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较小的,减发当月津贴的50%。

(2)班级1次无故旷课(含集体活动、早操等)人数达20%的,减发当月津贴的30%,直至减发至100%为止。

(3)所带学生的寝室在“合格寝室”检查中,发现1次不合格的,减发当月津贴10元,直至减发当月津贴的50%。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为了保障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质量和效率,专职辅导员带班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兼职班主任带班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专职辅导员每周上课不得超过6学时。如遇特殊情况,辅导员、班主任带班级超过规定数量或辅导员每周上课超过规定学时的,需经各系研究同意,学生处、教务处(涉及上课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月考核评分标准

2.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年度考核表

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任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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